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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电梯运行费”还须细化配套机制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10-19 点击次数: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包含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电梯运行费(包括维保费、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发电燃油费等)已计入在内。(10月11日 南国早报)

广西出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有诸多亮点,譬如明确规定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将不再收取电梯运行费,但涉及电梯大维修、天线、照明等维修和更新、改造,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者应当由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以及小区出租车位和业主自有车位的服务收费标准等等,这些具体的规定,无疑厘清了小区各项物业收费标准和内容,也明确了物业服务费与电梯运行费等公共空间设施的收费界限。这是一个符合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的新规定,也将有助于解决物业服务收费上的种种纠纷。

然而,这一规定和相关收费标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仍将面临诸多挑战。物业管理和服务纷繁复杂,不仅考验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也考验物业公司商业诚信,更考验物业管理的服务意识。一个好的物业管理,不仅要像“管家”一样管好小区内部各类公共设施,更要有开诚布公的心态和诚实守信的经营信誉。现实生活中,因为收费不透明不公开,以及“乱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不在少数。譬如,部分小区物业在小区公共空间擅自承接广告,广告收费却不向业主公开、不与业主共有,进而产生矛盾和纠纷。再譬如,一些小区业主长期反映,小区物业服务存在“质次价高”等问题,而这些都不是一纸“收费规定”能够解决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笔者看来,要让物业服务与收费获得公众认可,让物业管理运营更有“良心”,仍需在厘清物业服务收费事项之外,细化一些配套性的机制和措施。一则,建立健全竞争机制。一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让业主意见极大,但业主却难以调整更换物业公司,这不仅是物业纠纷的根源,也是物业服务品质低下的根本原因。有关方面应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物业选聘制度,让优良物业公司“留得住”,让低劣物业公司“滚出去”。二则,应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评估评价机制。长期以来,物业公司与业主在服务品质上“公说公有理”,这与缺乏服务的评估评价标准有关。物业管理与服务品质如何,不能再让物业公司自说自话。政府有关方面应建立完善物业服务评估评价标准,并定期对各小区物业公司服务开展评估,与物业收费和淘汰机制挂钩,倒逼物业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三则,落实监管制度。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制度,不能停留在“纸面”上,不能对物业公司“放任自流”,更不能等到业主反映强烈后才介入。要将职能部门监管的“手”伸到物业服务收费的“末端”,更有利于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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