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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大检查:调监控,查维保过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5-05 点击次数:
  

信网4月25日讯 半月保维护保养项目不全、半月保超期限、维保记录日期与实际维保日期不符、维护保养人员签字与实际维保人员不符……在崂山市场监管局开展的电梯维保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辖区一家维保公司的多种违规维保行为,在执法人员认真细致的检查中被一一发现,立案查处。

近年来,异响、困人、报警器失灵、超期未检验等电梯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大市民关注。而电梯的维保质量直接关系安全运行水平。一直以来由于电梯维保专业性较强,往往存在检查难、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在此次电梯维保执法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以“攻山头”为目标,坚决啃下维保执法的“硬骨头”。在案件分析会上,执法人员以此次查办案件为例,总结出维保执法四条经验

重细节,查验人员资质。

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维保作业必须保证两名持证人员共同上岗。此次案例中,涉案公司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的两人为持证人员,但细心的执法人员通过比对操作证件与视频影像发现,实际维保的两名人员与签字人员不符。

调监控,还原维保过程

对照维保记录,执法人员调取涉案公司半月维保登记当天24小时监控视频,未发现维保人员作业视频记录。同时对电梯管理单位和维保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半月维保超期、半月维保记录造假两项违规行为。

查规范,比对作业项目。

在后续调查中,面对涉案公司负责人“超期时间不长”“维保质量没问题”“行业潜规则”等种种理由,及消极配合的态度,执法人员秉持负责任和办铁案的原则,调取其超期后的维保监控视频,对照国家总局颁布的《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又发现其半月维保项目不全的问题,最终该公司负责人辩无可辩,转变态度,配合调查。

严处罚,倒逼责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维保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

在崂山市场人眼中,没有攻克不了的法外“堡垒”。在下一步的电梯维保执法检查中,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以严格的监管倒逼电梯维保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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