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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楼起诉加装电梯败诉”,也不能漠视其合法权益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4-19 点击次数: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因各自利益却可能引发纠纷。前不久,乐山一老旧小区底楼业主程某以侵权为由将2楼及以上10户业主告上法庭。4月13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该市首例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物权保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程某诉讼请求,认为低层住户对增设电梯应当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同时,该院将于近日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4月17日 《成都商报》)

  居民楼加装电梯,常常会遭到底楼业主的阻挠,相持不下就很容易陷入“僵局”。四川乐山这起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物权保护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底楼业主诉讼请求,可以说,破解了加装电梯这一老大难问题的“僵局”。笔者认为,此案例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底楼业主败诉说明,适度容忍应是义务,但也不能漠视其合法权益。

  目前,国内许多6层及以下老旧居民楼,基本上都没有安装电梯。随着我国老龄人口逐年增加,不少住在老旧居民楼高层的老人,遭遇“爬楼难”的现实问题。为纾解老年群体“爬楼难”,减轻居民负担,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惠民政策,对符合条件加装电梯的老旧居民楼,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现实中,这项惠民政策在落实中,却常常遭遇羁绊。低层楼的业主特别是底楼业主,他们出行一般不需要使用电梯,即便加装电梯不需要他们承担任何费用,但由于加装电梯后在噪音、采光和通风等方面,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于是,他们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坚决反对,并阻挠、妨碍电梯安装施工,最终导致“一人反对全楼搁置”现象,让加装电梯项目陷入“僵局”,迟迟无法落实和顺利施工。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也就是说,加装电梯只需要取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即可,“一户反对”阻止不了加装电梯项目落实,低层住户对增设电梯应当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底楼业主阻挠加装电梯败诉,为大多数业主伸张了正义,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此案例示范意义在于,其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遇到类似情形,也可以通过法治途径解决争端。

  然而,底楼业主虽然败诉了,履行了适度容忍的义务,但其合法利益同样也不能漠视。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制定加装电梯的规范标准,避免加装电梯乱设计、乱施工,对低层住户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在建设资金分摊、业主异议协商等方面,制定必要的参考建议和指导意见;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建立受益业主对受损业主的利益补偿机制,让低层居民因加装电梯受影响而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样,低层业主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不因加装电梯而“吃亏”,既破解了加装电梯的“僵局”,也有利于邻里和睦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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