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作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时间:2023-07-29 点击次数: 次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持续提高全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防范电梯伤亡事故,不断提高电梯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督抽查工作内容(一)监督抽查数量
计划抽查4600台电梯,其中曳引式电梯4000台,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600台。
(二)监督抽查项目
(三)监督抽查合格结论判定规则
电梯监督抽查合格结论判定规则为:
(1)单项结论对于现场检查结果为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单项结论合格;现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结果也为不符合要求且维保单位已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电梯仅依据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判定为单项结论合格;对于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结果为符合要求,现场检查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单项结论不合格。
(注:有无纸化维保记录上传的,在最近一次维保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未按无纸化要求上传维保记录的,抽查不受两个工作日限制。)
(2)整体结论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或者未标“*”项目不合格,但相关单位已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提交了填写处理结果的《初步结果通知书》以及《整改情况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初步结果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进行有效整改,则判定为“该台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注:“统计项”不参与整体结论判定。)
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结论判定规则为:经监督抽查合格的电梯数量占该单位被监督抽查总数的比例高于80%(不含本数)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二、监督抽查抽样(一)抽样范围
1.以涉及公共安全投入使用时间5年以上和工业厂房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为主。
2.按公众聚集场所(车站、口岸、客运码头、商场、学校、医院、公园、地铁、机场、文体娱乐场馆、酒店)、住宅小区、办公商业楼、其它场所顺序抽样。
(二)抽样要求
1.上年度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局列为乘客投诉热点的、上年度至今年6月1号前发生冲顶等严重风险隐患的电梯直接纳入本次监督抽查。
2.上年度及本年度在省市区三级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电梯直接纳入本次监督抽查。
3.本次监督抽查要求覆盖在深圳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全部维保单位。
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负责,特设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抽样原则。
三、监督抽查现场检验(一)监督抽查任务告知
拟实施监督抽查时,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提前一天告知被查单位抽查时间及相关工作依据、程序、要求。抽查电梯具体编号,使用单位,安装地址等信息在实施检验当天方可告知被抽查单位。现场抽查时,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出具《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抽查通知单》应载明抽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抽查通知单》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收,同时由被查单位抄送使用单位。
(二)现场检验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实施现场检验时,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应陪同,并安排持证作业人员配合检验。必要时,辖区局可派人对工作现场进行监督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拒绝监督抽查,或未安排持证作业人员配合现场检验,或不当场申诉但又拒绝签收《抽查通知书》的,由监督抽查检验机构联系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拒绝配合的,由辖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被抽查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抽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要求开展现场检验工作。通过拍照或视频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证据固定,对进入监督抽查现场及实施现场监督抽查的主要工作点予以记录,并现场出具《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要求被抽查的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采集汇总不合格电梯维保单位名称、维保人员身份信息及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相关信息、使用单位名称、安全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及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相关信息。
现场检验结束后抽查人员应当场将各个不合格项目及整体初步判定结论等情况告知陪检人员,要求其在《初步结果通知书》签字确认并声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核。如陪检人员提出异议,抽查人员应予以解答。经解答双方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如辖区局协调解决后,陪检人员仍拒绝书面承诺放弃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核,为保证电梯检验状态的一致性,由辖区局在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抽查人员的见证下对拟申请复核的电梯查封保存,并由监督抽查机构抽查人员在其内部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复核。
四、监督抽查后处理(一)隐患和问题报送
1.对判定不合格或存在其它严重隐患的电梯,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抽查现场检验结束次日起24小时内通过电子信息渠道将《抽查通知单》、《初步结果通知书》、《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等证据材料报送电梯安装地辖区局。《报告单》对不合格项、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文字表述应与《初步结果通知书》一致。
2.对判定为维保质量不合格的维保单位,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电梯维保质量不合格维保单位报告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
3.对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维保单位,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维保单位报告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
(二)隐患处置抽查人员发现电梯存在严重隐患或重大问题的,在通过《初步结果通知书》告知被抽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同时,要求被抽查单位采取适当措施对设备进行封停,如在电梯主电源处作拉闸、张贴封条的措施等;抽查人员还应拍照,以固化该封停措施。如使用单位提出异议,抽查人员应联系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其它严重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辖区局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紧急封停。对存在上述以外的其它情况,辖区局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视情况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应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在《初步结果通知书》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
经封停或查封、扣押的电梯可凭整改申请由辖区局决定解封必要部位进行整改,但不得投入正常使用。经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的《初步结果通知书》后电梯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三)违法行为查处
1.对继续使用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隐患或重大问题电梯的使用单位,由电梯安装地辖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立案处罚。
2.对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维保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相关辖区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3.对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维保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相关辖区局进行约谈。
(四)总结报送和结果公告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监督抽查工作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特设处在2个月内将监督抽查结果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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