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事故3年下降91.7%,成绩面前持续关注风险隐患 ——江苏推动修订特种设备“一法一条例”
作者:陈月飞 来源:新华日报 时间:2023-08-15 点击次数: 次 -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江苏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特种设备数量持续增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
设备安全状况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此次检查显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持续改善。截至2022年底,全省拥有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各类特种设备共251.44万台(套),占全国总量12.86%。与2013年相比,全省特种设备数量增长了94.3%,2020年至2022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累计下降91.7%、90.9%,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江苏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分类全过程监管等制度措施同步持续完善。近3年来,我省共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12件,地方标准32项,规范性文件20件,特别是发布特种设备双重预防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机制建设3项地方标准,促进了涉危化品企业、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规范化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从监管机制看,省级层面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得到建立完善。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职机构189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计6877人。2022年,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137.29万台(套)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定检率99.71%,发现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承压类设备问题2.2万个、机电类设备问题14.74万个。
我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这突出体现在“1+3”智慧监管平台上。“1”是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成为全国唯一实现全品类、全链条、全主体覆盖的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平台。“3”分别针对电梯、气瓶和大型游乐设施。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全省覆盖,电梯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平均用时12.6分钟、远低于国家规定30分钟要求,现场救援平均用时4.8分钟,全国40多个城市采用“江苏模式”。气瓶安全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全省2800万只气瓶制造、充装、检验信息全记录、一码查,全省491家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线上全程实时公开。大型游乐设施智慧服务平台接入全省171家单位1167台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接入率达100%,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平台开展日常检查、日检率超过99%。
责任落实与监管不足需持续关注
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检查也发现,一些风险隐患需要持续关注,各方责任尚未全面落实,基层监管能力不足问题比较突出。
我省特种设备正面临固有风险不断积累、新模式新业态新风险不断出现的双重压力。以电梯为例,一些地方住宅电梯的老化问题已逐步显现。截至目前,全省在用电梯90.6万部,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5.3万部,占比5.8%,老旧电梯中住宅电梯2.5万部,约占一半。执法检查组分析,住宅电梯使用管理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管理上容易互相推诿,无法有效落实安全责任。由于维修经费欠账较多、业主出资意愿不强,住宅电梯如需大修、改造、更新,资金筹集困难较大。
特种设备“一法一条例”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以及监管职责、对象、内容、程序,但检查发现监管部门职责划分、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企业主体责任等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面对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快速增长的各类特种设备,基层监管力量仍显不足,人机矛盾较为突出。以某设区市为例,共有20余万台(套)特种设备,仅有100余名在岗持证监管人员,人均监管设备近2000台,安全监管能力严重不足。执法检查组进一步指出,由于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队伍不稳定,这一问题在化工企业体现尤为突出。
配套制度标准需加快制定完善
重点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健全监管机制上,执法检查组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改进举措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确保特种设备本质安全,企业负有主体责任。执法检查组建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承诺制,建立全过程、全周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操作人员全覆盖培训并依法取证,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围绕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执法检查组从“技防”“人防”两方面提出建议。“技防”要实现监管手段创新,使设备的关键件、易损件具有信息化、智能化功能;对使用单位,要对特种设备进行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并将设备信息接入智慧化监管平台。“人防”要加大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力度,加强人员、经费保障,支持基层建立专业化监管队伍。检查组还建议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展方向、职责定位,明确其公益属性,完善市场准入和证后监管,强化其技术支撑能力。
此次检查发现,部分制度标准需要完善。在法律法规衔接上,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额度远低于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预防措施、事故分级和调查处理等规定也与之不相适应。在安全技术标准制定方面,各大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缺失、标准老化、标准“打架”等问题。
检查组建议,加强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推动修订特种设备“一法一条例”,增强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协调性。同时,加快相关标准修订,建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特种设备安全标准体系,并通过优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提升特种设备相关技术门槛,以高标准引领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