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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扶梯致伤!索赔3.5万!法院:两审驳回!自担全责!
作者: 来源:新电梯网 时间:2023-09-05 点击次数:
  母亲带着6岁的孩子在商场购物,却让孩子独自在自动扶梯上玩耍。孩子在电梯上行时突然逆行导致左脚被卡住受伤。事后,这位母亲把商场和扶梯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3.5万元。记者今天从永州零陵法院获悉,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历经两审,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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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卡电梯 家长起诉商场

  2022年6月26日,小高跟随其母亲杨女士去商场购物,孩子天性爱玩,小高没有跟母亲一起,自己在商场里面玩,他独自乘坐自动扶梯上二楼,在乘坐的过程中,小高突然逆行向下,左脚后跟不慎卡入电梯边缘后导致受伤。小高大哭引来了工作人员和路人,他很快被救出,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这一住就是半个月,医院诊断其左足跟热压伤、创伤性皮肤坏死,同时部分跟腱损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其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50日。

夹脚

  事发的商场在2017年12月27日租赁了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铺用于经营超市,该公司免费提供给商场使用自动扶梯。电梯入口处、醒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语、图片,“请小心站稳”,“请牵好您的小孩”等提示,事故发生时电梯属正常运行中,未发生故障。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女士把商场和扶梯管理公司起诉到零陵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3.5万元。

法院认定家长监护不力 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在电梯入口处、醒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语、图片,扶梯旁墙壁上的图片提醒带小孩的顾客可乘坐直升梯的提示,事故发生后商场工作人员及时将小高送至医院治疗,因此商场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小高年仅六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带其至公共场所,作为监护人其应当保障小高的人身安全,但杨女士未尽到审慎地看护义务,放任小高独自乘坐自动扶梯且上下行走,引发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是杨女士监护不力造成,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高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尽到了该义务,因此无需担责。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近年来,因监护人疏忽大意、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力,导致儿童伤亡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也是一起由监护人失职导致儿童受伤的案件。本案中,高某某的母亲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够重视,其与小高一同外出时,未尽到看管责任,导致发生意外事件。

  法官提醒,家长在儿童外出玩耍时要注意尽到看护义务,也要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正确行为习惯,防范危险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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