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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最新行业动态 出台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7-11 点击次数: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使用(包括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房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使用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当坚持便民原则,为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并加强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 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梯销售单位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质监部门备案。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须明确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须在施工前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当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须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维修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维修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电梯须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购有相应资质生产厂家生产的,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须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须符合JG/T5010《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标准。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并附有齐全的各项证书,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运行条件:
(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识;
(三)使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还须满足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四)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确保电梯经检验机构安全检验合格后才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按规定配备经过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电梯安全管理员;
(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有资质的电梯操作人员;
(四)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保证消防、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确定专人保管电梯层门三角(专用)钥匙,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
(六)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后续维护保养单位须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同时向质监部门申领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七)在电梯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八)无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使用单位,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九)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和操作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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