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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对电梯应急救援的相关规定(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18 点击次数:
  

    第66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该条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步骤,明确了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目的就是进行科学、高效的救援行动,避免事故扩大和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事发单位没有启动应急预案,随意盲目施救,就应该对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监局颁布了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它对
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提出了一个能够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规范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在应急救援方面,该《规则》第7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第15条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是“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同时,“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这两条分别对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作出了要求,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实施细化。它强调了应急演练制度是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并规定了演练的周期。通过演练可熟悉应急救援技能,提高应急救援水平,以便在事故救援行动中,达到快捷、有序、高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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