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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千部电梯进入老龄阶段将面临评估
作者: 来源: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电梯安全是困扰着乘客的一大问题,面对这个我们生活离不开的运输工具,有时候电梯出现故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沈阳市首次为电梯安全设立地方管理法规,新法规实施后,沈阳市将有千部进入老龄的电梯面临评估。

“老龄”电梯将退出“舞台”

    一般而言,电梯用到7年的时候进入中修期,10至12年进入大修,15年以上则进入老龄。由于目前我国对电梯并没有强制报废制度,电梯到了使用年限后,质监部门只能是建议更换,并没有强制执行权。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沈阳市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就有2.5万多部,而粗略估计老旧电梯占总数量的10%左右。仅在2013年,沈阳住宅电梯就将有1000部左右进入15年使用期。

    对此,《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为确认电梯安全状况,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也就是说,电梯报废与否,全看安全技术评价的结果。

    “《办法》没有强制性地将15年以上的老龄电梯列入报废行列,而是采用了15年以上的老龄电梯进入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以安全评价机制为依靠,安全评价后发现老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维修的,将进行强制报废。而一些保养程度非常好的老龄电梯,加强监督与维护后是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有关专家表示。

    未确定“管理者”不许使用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应确定使用管理者,未确定使用管理者的,不得投入使用。

    所谓“电梯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三)自行管理的,属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四)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可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今后电梯的使用不仅是要有质量合格报告、安全运行报告,还必须确定“电梯管理者”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凭第三方评审机构检测报告可启动住宅维修资金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的,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人数和建筑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评审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可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费用;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业主应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据了解,鉴定评审工作将会交给第三方机构,比如电梯行业协会与专业的检测机构都有资格进行鉴定评审工作,这在国内还属首例。也就是说,只要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可的重大安全隐患,可略过漫长的业主同意过程,马上启动住宅维修资金,将电梯尽快维修好。

    此举也被业内人士看做杜绝物业公司套取房屋维修资金的监管办法。据介绍,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者,想要申请房屋维修资金对电梯维修,必须经过第三方评审机构出示的检测报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评价组成人员对评价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住宅电梯要配监控系统并联网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办法》还规定,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要求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办法》将住宅小区的电梯管理单独立项,包括管理者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必须明晰,今后只要是住宅电梯必须安装“应急自动报警系统”,这一系统将在居民被困在住宅电梯内时,不用被困人自己报警,应急系统将自动将危险情况上报到管理部门,甚至救援部门,节省更多的救援时间。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可吊销物业资质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改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房产主管部门,由房产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不善致使电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房产主管部门还可降低或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据了解,《办法》首次将物业对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列入信用档案。今后一旦有居民举报,相关部门查实物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物业的信用和资质将直接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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